一、本公司在全国建立有完善的服务网络,提供全年365天无休服务。
二、本公司设立免费服务投诉电话:400-110-9999,对顾客提出的投诉和要求保证15分钟内作出响应,30分钟内给予回复。
三、本公司产品实施主动服务。分别在顾客接车时、使用1-2个月、5-6个月、8-9个月、11-12个月。服务工时费全免,顾客只需承担油品及其他易损件费用。
四、本公司产品售出后,分别于顾客购车一周、半年、一年、两年时,由售车单位进行电话回访。服务部设专人对所有产品外部质量信息进行电话回访,确保事事有落实。
五、对售出产品实施终身维修服务。
六、设立专家咨询电话解答顾客的问题,并按顾客需求对顾客实施培训。
七、保修期内及时有效的服务
一、范围
1、本标准规定了必博道路机械事业部生产的系列压路机、摊铺机、平地机、铣刨机、沥青拌合站、稳定土拌和机、冷再生机等实行“质量保修”服务的条件和范围。
2、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机械事业部生产的系列压路机、摊铺机、平地机、铣刨机、沥青拌合站、稳定土拌和机、冷再生机等“质量保修”的管理,适用于道路机械事业部及委托的特约维修站工作人员使用。
二、产品质量保修期
1、各型号压路机三包期限从购机之日起一年或工作20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;各型号摊铺机三包期限从购机之日起一年或工作12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;各型号平地机、路面铣刨机、稳定土拌合机、路面冷再生机三包期限从购机之日起一年或工作15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;
2、3000型沥青拌合站三包期限从购机之日起两年或生产30万吨混合料(以先到项为准);
3、3000型以下沥青拌合站三包期限为12个月,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,若由于用户原因导致设备到达工地后无法进行安装、调试或生产出料的,延误期超过10天的,自延误期的第11天开始计算质保期。正常的设备验收在设备生产混合料7天后进行,因用户原因造成设备无法验收的,视为设备验收合格,并开始计算质保期。
4、转帐、易货产品保修期按产品转帐、易货之日起计算。
5、特殊合同产品保修期按合同规定执行。
三、质量保修规定
1、质量保修原则:保修服务以维修为主,对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更换,同一零部件发生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可以更换部件总成。保修仅限于损坏零部件的维修或更换,不含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。
2、在保养和维修过程中需更换或增加的油料、滤芯由顾客向必博科技或必博科技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,具体要求见《产品保修协议》。
3、随机备件,作为保修期内易损件,在维修使用后不予增补。
4、服务过程中,顾客有义务提供场地、起吊设备、工具及必要的人员协助。
5、顾客须将保修卡中的《产品质量保修卡》填写完整后交回必博服务人员,否则视为顾客自动放弃保修权。
6、保修过程中,所更换零部件或整机的保修期按原机时间累计。
7、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零部件损坏,其保修规定如下:
8、各型号压路机产品轮胎、座椅、胶管、制动钳、制动盘、操纵软轴、变速操纵器、门锁、空调、暖风机、雨刮电机、传感器、仪表、继电器、电瓶保修期按半年或工作10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执行,其它电器元件保修期为一个月;
9、各型号平地机、路面铣刨机、稳定土拌和机、冷再生机产品电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或工作3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;空调、驱动齿、从动轮、主动轮、座椅、操纵软轴、扣压胶管、水管、轮胎保修期为半年或工作5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;路面铣刨机轮胎、履带板、支重轮、传动V带、输送带保修期为三个月或工作(300小时)。
10、发动机及其附件按发动机厂家保修规定执行。
11、产品销售单位在产品销售时应与顾客签订《产品保修协议》,否则各型号压路机三包期按半年或工作10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执行;各型号摊铺机三包期限按半年或工作60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执行;各型号平地机、路面铣刨机、稳定土拌合机、路面冷再生机三包期限按半年或工作750小时(以先到项为准)执行。
四、不予保修服务范围
1、整机无铭牌、无保修卡、合格证,合格证上所标明的机型、出厂编号与整机不符。
2、不按《产品使用说明书》进行使用、保养所造成的故障。